一、档案的开放利用
1.我集团各部门或下属单位调阅档案,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填写《档案使用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查阅。档案管理人员相应地在《档案使用登记表》上记录。
2.外单位人员查阅,应持有县以上单位介绍信和身份
证明,填写《档案使用申请表》,经我集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查阅。
二、档案的调阅
1.需大量利用档案者,须事先将利用目的和范围抄送档案室,按约定时间来查阅。
2.利用档案每人每天申请调卷不得超过30卷,每次阅卷不超过10卷。
3.为保护档案,本档案室已数字化处理的档案,或已汇编出版发行的文件,不提供原件。已损毁尚未修复的档案,不提供利用。
4.调阅秘密级档案,须经集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借阅机密级档案和涉及本人档案材料,需经集团领导批准。
5.调阅的档案,不得拍照,如需复印,需经档案人员同意和检查,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制作。
6.借阅的档案,要小心翻阅,不得拆卸,抽出、调换、损坏及在文件上划圈、添字或涂改。
7.本馆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外单位和本单位调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查阅。
8.本单位调阅档案,如确需拿回部门查阅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并在一周内归还。
9.外借档案归还时须经档案人员清查和办理注销手
续。
四、法律责任
1. 档案利用者应确保档案完好无损,有损毁、涂改、伪造、偷盗档案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 本馆所存档案公布权属于本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本馆同意,均无权公布或编辑出版本馆所存档案,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查阅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08:00-11:30,下午:15:00—17:30
(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农垦大厦15楼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广西农垦集团档案室。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