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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土地资源管理处】    【作者:土地资源管理处】    【日期:2017-04-14】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护耕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4)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运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聚合各类涉农资金,采用工程和生物措施,对田、水、路、林、村实施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及宜农未利用地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从事土地整治及相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涉及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耕地且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活动,新增耕地的指标确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整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布局、村镇建设等相关规划;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大力引导和聚合各部门及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

()坚持全域规划、全域设计、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明晰土地产权,切实保障权益。

第五条  土地整治实行计划管理、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土地整治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和审计制度。

第七条  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诚信体系和有效的诚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在确定项目咨询、测绘、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时,应优先选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告的推荐参建单位。

第八条  土地整治工作实行考评问责制度。土地整治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切实落实信息报备及其他监管措施,加强项目的监管。

第九条  建立坚持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土地整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作为土地整治工作的主管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全区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筹集、下达和监管。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完成建设目标负主要责任。各县应成立乡镇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建立村民议事机制,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行各级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制,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对农民自发组织开展在原有集体土地上将零星分布的耕地整合为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相应调整了土地权属、保证原有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自治区将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管理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4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审核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203)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年度项目(资金)实施计划;

()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库的建设;

()负责组织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申报;

()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

()负责组织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

()负责对全区土地整治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落实自治区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年度实施计划;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和实施方案审批;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竣工初验;

()负责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的其它项目竣工验收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下简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申报、规划设计、实施等工作;

()负责土地整治项目中间验收、项目初验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整理机构具体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事务性、技术性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上一年度的实施成效和专项资金到位情况,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原则,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为项目批复时间。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依据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确定项目建设范围、区域及前后地类状况。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村镇建设等相关规划;

()项目建设应规模适中,建设区耕地集中连片;

()农业资源条件较好、灌溉水源有保证、增产潜力较大并具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应召开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征得村民同意,项目区群众有要求村庄整治的强烈意愿;

()当地政府工作积极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

()项目区坡度在25°以下,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项目区耕地面积实施后应当比实施前有所增加;

()项目区内权属清楚、无争议。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意见(签章)和项目涉及地村民签字同意进行土地整治的意见书;

()项目区影像资料;

()图件资料:

1.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项目区最新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布局图。

()其它应附的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选址条件选定项目及实施范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初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项目入库。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项目入库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库。

()项目立项批复。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实施计划和部门预算,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进行批复立项。

第四章  项目设计审批和预算下达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要求,及时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项目区测量、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设计招标制度,所有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通过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招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深入项目区全面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项目所在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单位需对项目区现场进行实地踏勘,项目设计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呈报文件;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图册、预算编制文本;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签章,项目涉及地村民签字同意项目规划设计的意见书;

()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项目区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测量的数字化成果;

()项目区影像资料等;

()其它应附的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三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图设计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文件;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

()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项目单体图设计;

()施工图预算书;

()其他应附资料(含电子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程序: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下达规划设计批复文件,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审批程序:

项目规划设计经批复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评审,并下达项目预算。预算批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预算由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并下达预算批复。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图审批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核定工程量,按规定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下达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上报施工图备案的土地整治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实施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工作方案;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管理和制度保障措施;土地权属管理;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相关批复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制度,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来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段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分段招标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一个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标段。

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应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管工作,督促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整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设立标志牌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村民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项目变更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且不得突破项目预算。

项目变更审批执行分级审批制,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项目预算调整或超过合同总价的20%的,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项目的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20万元(2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总价3(3)以下的变更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的变更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20万元(2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总价3(3)以下的变更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3%以上、15%以下的变更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单项工程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5%以上(15)的变更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变更管理台帐,及时报送自治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四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暂停或终止施工的,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项目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项目剩余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包括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完成工程数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结算、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四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据此作为办理相关资产交付使用依据。

第四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工程中间验收材料、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和数量,在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负责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自验。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检,出具自检情况报告,并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验。

()初验。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乡()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接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下发竣工验收通知书,并按规定对新增耕地进行确认。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区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抽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市、县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第五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并落实有关费用,对整治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第五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地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五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文字、图件、声像等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整治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时,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在项目实施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充分论证项目原行政边界和权属等,经公告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土地权属调整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土地整治必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土地权属调整后,土地权利人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市、县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预算控制、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管理规范、保质保量、按计划或超额完成土地整治项目任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规范和信息系统备案及时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项目工程建设严重超期、工程质量差、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两年内不予安排该县土地整治、开垦项目,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五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参建单位诚信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测量、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单位和项目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审计单位进行信用档案登记,定期对上述单位的工作质量、效果等作出客观评价;对违反有关规定,扰乱土地整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接受并协助项目审批部门及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按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04]4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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