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垦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利记sbobet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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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垦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土地资源管理处】    【作者:土地资源管理处】    【日期:2017-04-14】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西农垦国有土地资源优势,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农垦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桂政发〔199610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广西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桂发〔2006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629号)等政策,结合农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农垦国有土地,是指广西农垦管区各单位(包括农场、工厂、园区、教学科研单位等)所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以下简称农垦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设行政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广西农垦国有土地的主体,广西农垦内设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农垦国有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权凭据载明的法人实体(包括农垦集团、农场、工厂、科研单位等)和个人,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为农场职工、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土地处置权为农垦局、农垦集团。

 

第四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其他有效手段经营管理好农垦国有土地,改革和完善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理顺好各方面关系,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土地规划与利用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总开关。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地编制原则,农垦各下属单位(包括农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企业、园区管委会(或园区投资公司)、教学科研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论证、编制与修编工作,谋划好预留建设用地规模与开发层次,使规划符合自身开发建设和生产生活需要,并做好与建设规划有效衔接。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是年度使用土地的基本依据。按照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各下属单位开发建设和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编制和提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各下属单位须在每年十月份之前,编制或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需求情况,农垦在下一年年初对所需指标进行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为下达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七条  每年下达给农垦的年度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垦下属企业项目、民生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具体用地指标之前,拟建设的项目需要办理立项、规划定点、环评等,并通过地方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纳入自治区本级收储机制的国有土地,还需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批同意。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土地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所涉及用地预审、农地转用、供地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申报材料由各下属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审批权限报送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经由农垦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函至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农地转用获批或供地结束,相关用地报批材料、批复文件、供地合同等一并报送农垦局存档。按照先补偿到位、后使用土地的原则,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依据农垦局或当地人民政府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包括支付社会保障费、产业安置用地等事项,确保农场及其职工的合法、合理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补偿费全额上缴农垦集团调剂使用。被用地下属单位确有困难的,原则上可通过项目申请土地补偿费50%以内的返还;属园区用地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全额返还。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全额留给被用地下属单位按规定使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或房屋)补偿费补给其所有权人。产业安置用地安排给被用地单位,用于职工的再就业和长远生计。

土地开发利用涉及的补偿安置协议,由农垦集团作为签约主体并审核备案,被用地下属单位以经办人身份参与。

 

第九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合作开发使用农垦土地或收储、收回下属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函或发布公告,在征求农垦局意见、由下属单位报经农垦局书面批复、各种补偿到位之后,方可开展用地前期工作。

第十条  适时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理顺好农垦土地开发与本级土地储备之间的关系,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收储计划和农垦开发建设的任务,组织开展土地收储前期工作,协同核定土地开发成本,委托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农地转用和供地手续。

 

第十一条  各下属单位居民点建设、职工危旧住房改造和新建住宅用地,按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引导鼓励职工居民点向所在单位本部社区或小区集中。

 

第三章  土地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下属单位国有土地发生对外承包、出租、划拨、出让、转让、抵押、合作以及自身非农建设等行为,要报经农垦局、农垦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下属单位上报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书面请示,须说明拟处置土地的权属、四至位置及其图件、土地类型、现状、面积、拟用地人情况、土地规划用途和处置用途、用地期限。提供土地处置相关合同协议,载明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价格、股权和收益分配等关键要素。

下属单位取得农垦局、农垦集团批复后原则上应在一年内落实处置事宜,超过一年无实质推进的,批文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办理,须另报审批。

 

第十三条多渠道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一)开展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下属单位及其各类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开展广泛的联合与合作,培育新兴的经营主体或联合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下属单位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扩大统一经营土地面积。积极探索农用地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他外来承包人员承包期满,原则上其所承包的土地应无条件交回发包单位,地上附作物按双方约定或评估处理。

(四)国有农用地对外承包、租赁一次审批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每年底前对外承包、租赁收入的20%上缴农垦集团。

 

第十四条下属单位的建设用地对外出租、转让应报农垦局、农垦集团批准。土地转让由当地国土部门进行交易。每年底前将建设用地租金的20%、土地转让增值部分全额上缴农垦集团调剂使用。下属单位确有经济困难和项目建设需要的,可申请转让增值部分50%以内的返还。

建设用地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通过土地出资对外进行合作,土地合作收益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下土地对外承包金(租金)收入。涉及二三产业开发项目的,应明确收益分享比例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农垦局、农垦集团同意,各下属单位之间土地划转,按政策规定足额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妥善解决被用地职工的就业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依规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下属单位办理国有土地抵押担保业务应经农垦集团审核同意,并出示土地证复印件、物权证明、相关图件等。因无法偿清土地抵押权人债权而需处置土地的,须报农垦集团审批。

 

第十八条  农垦集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下属企业名下各类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评估后的土地应及时补充为企业资本金。

 

第四章  地籍管理和耕地保护

 

第十九  条土地确权发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土地行政管辖权所在的市、县进行。

(一)无纠纷、权属明确的国有土地,尽可能限期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下同)。有纠纷的依靠政府尽早调处,处理一宗发证一宗。

(二)被侵占的国有土地,应主动申请当地政府或法院正当维权,坚决收复土地,及早颁证,杜绝新的被侵占现象发生。

(三)仅有《山界林权证》的国有土地,应主动协调当地国土、林业部门踏勘边界,另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土地管理信息化系统。利用地方国土、测绘部门的航拍图等资料,各下属单位收集相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图等信息和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地籍档案资料报农垦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建设。做好土地整理、土地开垦、土地复垦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各项工作,积极向自治区申报相关项目,争取农垦管区内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下属单位土地上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垦、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等土地整治工程,必须报经农垦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配合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将优质耕地、土地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等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按规定管理和保护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二)开发建设确需使用土地整治过的耕地,或产业结构调整涉及使用专业集团基地农场的耕地,必须报农垦局审批。

(三)在一般农用地发展现代农业、设施农业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先由农垦局初审,再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五章  土地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垦土地执法监察以属地为主、农垦为辅。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点和主要道路两侧土地利用情况,以及易被村民侵占地块耕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农垦支持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自查报告制度。下属单位对所管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对外发包、出租租赁、发证维权、补偿资金和产业安置用地使用等是否涉及违法违规情况,每年底前形成自查书面材料上报农垦局、农垦集团。

 

第二十五条  建立土地监督举报和巡查制度。

(一)建立土地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下属单位员工和社会各界对农场企业在耕地保护、承包租赁和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举报。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分案情轻重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建立土地工作巡查制度。农垦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机构对下属单位土地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报告农垦局、农垦集团。对下属单位自查、部门巡查、群众举报反映出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由农垦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行为者,要进行查处:

(一)通过以租代征等,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

(二)在公益类、保障类项目等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和销售。

(三)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超规模建设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其他经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以及未经依法依规用地报批的行为。

 

第六章  土地经营管理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农垦局、农垦集团对土地维权、确权发证、土地管理信息化等工作实行补助奖励制度,优先向一线、有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新增土地《不动产权证》视同新增《国有土地使用证》计算奖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对下属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整改,上缴全部的违规所得。取消年度土地评先和奖励,扣减其下年度用地指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地方政府收回、收储下属单位国有土地而未征求农垦局意见、未报经农垦局审批,补偿安置协议不以农垦集团作为签约主体的(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二)土地对外承包、出租、划转、出让、转让、抵押、合作、自身非农建设等行为,未经农垦局、农垦集团批复或不按批复意见办理,擅自处置土地的。

(三)国有土地处置产生收益,按本办法需上缴农垦集团公司而未上缴的。

(四)未妥善经营管理已确权发证的国有土地,造成土地被占、流失或失管的。

(五)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征地三费以及社会保障费、产业安置用地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下属单位员工、非职工用地人未经本单位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抵押、互换、入股合作、倒卖、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毁损污染和违建等非法处置国有土地的行为。

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经营管理方案》和土地管理措施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以规范本单位的国有土地经营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对土地管理有现行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此前农垦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垦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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