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垦局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农垦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垦区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委托,转发中央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和实行监督。 2.研究拟定发展广西农垦经济的方针、政策,制定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农垦管区内的项目审批工作。 3.检查、协调、预测和汇总年度生产、财务、统计、审计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广西农垦企业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的审查、呈报、对外洽谈、签约、合作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的筹措,以及农垦外事接待工作。 4.负责编制垦区内土地利用和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以及农场土地利用规划,成立农垦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好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能。 5.配合政府做好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稳定工作,如:土地纠纷、社会保障、职工上访、企业办社会等造成不安定因素的调处,维护国有土地的安全与完整。 6.制定垦区农产品商品基地、良种繁育基地、高新示范园区及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指导农垦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7.管理指导农垦系统内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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