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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规违法使用农垦国有土地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来源:土地处】    【作者:土地处】    【日期:2015-06-25】    【阅读:】
 
   桂垦发〔2015〕8号
 
治区农垦局关于印发《举报违规违法使用农垦国有土地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管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日前下发的《广西农垦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各单位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规违法使用农垦管区国有土地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加强农垦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现将《举报违规违法使用
    农垦国有土地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2015年5月4日
 
 
 
举报违规违法使用农垦国有土地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农垦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各单位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规违法使用农垦管区国有土地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加强农垦国有土地经营管理,根据《》、《》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自治区农垦局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违规违法使用农垦国有土地的各种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相关职能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被侵权单位或个人(含其委托人)举报侵权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农垦各企事业单位(含农场等)在耕地保护、承包租赁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违规违法使用农垦国有土地的各种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者,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地方政府收回、收储农垦局(农垦集团)下属单位(下称“农垦有关单位”)国有土地而未征求农垦局意见、未报经农垦局审批,补偿安置协议不以农垦集团作为签约主体的(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二)农垦有关单位土地对外承包、出租、划转、出让、转让、抵押、合作、自身非农建设等,或者产业结构调整使用专业集团生产基地农场的耕地,未经农垦局、农垦集团批复或不按批复意见办理,擅自处置土地的。
(三)农垦有关单位国有土地处置产生收益,按本办法需上缴农垦集团公司而未上缴的。
(四)农垦有关单位未妥善经营管理已确权发证的国有土地,造成土地被占、流失或失管的。
(五)农垦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征地“三费”以及社会保障费、产业安置用地行为的。
(六)农垦有关单位员工、非职工用地人未经本单位批准,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抵押、互换、入股合作、倒卖、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毁损污染和违建等非法处置国有土地的。
(七)“以租代征”直接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在公益类、保障类项目等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和销售,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超规模建设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以及未经依法依规用地报批的行为(以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意见为准)。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 一级举报。认定违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 二级举报。认定有违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规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 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农垦巡查监管处理认定的违规违法用地面积和违规违法收益金额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对于面积5亩以上50亩元以下,或者违规收益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农垦局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收益金额2-3%,1.5-2%,0.5-1.5%,0-0.5%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4000元;
    (二) 对于面积50亩以上,或者违规收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垦局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地方政府执法部门正式立案进行查处的,分别不同情况由农垦局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收益金额2-2.5%,1-1.5%,0.5-1%,0-0.5%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8000元。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农垦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计算颁发,农垦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同一次举报涉及多处违规违法用地的只能算一次,其所涉及的用地面积和违规收益金额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 实施奖励由农垦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农垦局指定联合巡查小组办公室(作为相关职能部门)专门受理举报,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经规章,强化奖励经费的监督管理。
                             举报电话:0771-2831015,举报邮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单位或他人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垦局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伪造材料、敷衍举报人、失职泄密、通风报信或帮当事人逃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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