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日前出台《环境问题约谈暂行办法》,对11种情形启动约谈机制,并联合纪委监察部门,启动限期整改、逾期问责等处罚机制。其中包括: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广西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对辖区生态保护不力,触犯生态保护红线,造成辖区生态体系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以及行政区内干预、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妨碍环境执法问题等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