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划拨地)、第38条(出让地)。
受理条件:取得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证后受理,临时用地可参照办理。
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农垦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一、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外,各类申报项目必备):
1. 申请报告(项目业主提供);
2. 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复印件1份(到农垦发计处或地方发改部门办理);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复印件1份(来源于项目业主);
4. 拟建建设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材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到地方规划部门办理,为农垦局批复的规划可不提供);
5. 标明用地准确位置和面积的地形图(比例1:500或1:1000)、路网图及其电子文档各1份(地形图:委托测绘部门测量;路网图:到规划部门购买);
6. 按规定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项目业主提供);
7. 填写广西农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审批单各1份,加盖印章(在广西农垦信息网站下载);
8. 属工业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到地方环保部门办理)。
属申请新规划定点项目须增加提供:
1. 申请项目相关行业现行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项目业主提供);
2. 属旧房改造项目的需提供旧房改造项目批准意见(到地方或区房改办办理)。
属申请一级市场土地转让定点项目须增加提供:
1. 双方土地转让合同;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属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定点项目须增加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属申请二级市场土地转让规划许可登记项目须增加提供:
1. 土地转让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2. 转让前、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3. 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有效的公司资质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属通过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取得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登记项目(含法院拍卖项目)须增加提供: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到地方国土部门办理);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到地方国土部门办理);
3.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到地方国土部门办理);
4.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通知书(复印件);
5. 属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项目: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拍卖成交确认书(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提供,核原件,收复印件);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4)属房地产公司受买(让)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
属申请规划用地调整项目须增加提供:
收回原我局审批的所有材料。
属申请办理用地延期项目须增加提供的材料:
1. 申请报告;
2. 法人委托书;
3. 原规划许可证、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二、审批程序
受理→现场勘察→经办人初审→业务会研究→副主任审核→主任审定→局领导签发
三、办结时限
(一)属申请新规划定点项目:6个工作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属申请一级市场土地转让定点项目:6个工作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9个工作日);
(三)属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定点项目:5个工作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7个工作日);
(四)属申请二级市场土地转让规划许可登记项目:5个工作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7个工作日);
(五)属通过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取得用地,申请规划许可登记项目(含法院拍卖项目):5个工作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7个工作日);
(六)属申请规划用地调整项目:6个工作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9个工作日);
(七)属申请办理用地延期项目:4个工作日(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时限6个工作日)。
说明:以上审批时限,不含报建单位中间测量时间,不含报农垦局审批时间。
四、办结文件
1.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
3.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收费
收取计算机绘图费